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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申请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来源:朱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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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996年下半年,郑某某以经营烟叶生意为名,经妻弟陈某某、妻子宋某某通过假抵押向吴某某借款200万元,借款逾期本息不还,后海口市新华区法院民事判决判令郑某某向吴某某偿还200万元,但郑某某未履行判决,吴某某遂以郑某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7月26日,雷州市公安机关以郑某某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12月16日,湛江市检察院指控郑某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退回检察机关。2012年8月16日,经上级机关指定海口市检察院管辖该案。海口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某行为性质是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尚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经退回补充侦查,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郑某某遂被释放,其共被羁押521天。
二、【裁判结果】
雷州市检察院认为郑某某被逮捕系其故意作虚伪供述所致,对其羁押属于国家免责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湛江市检察院复议决定由雷州市检察院赔偿郑某某人身自由赔偿金114474.12元,对其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事项不予支持。湛江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该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本案系无罪逮捕赔偿案,原决定对郑某某被无罪羁押521天予以赔偿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1万余元并无不当。郑某某因无罪被羁押521天,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遂在维持原决定的基础上,决定再由雷州市检察院向郑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刑事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原则,最根本的是要始终做到严格公正司法,杜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并造成公民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应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已经过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借贷纠纷案件,以刑事手段介入,“以刑代执”,对当事人采取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后无法认定犯罪事实予以释放,应予国家赔偿。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精神损害及其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对精神损害赔偿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赔偿方式的适用参照将起到示范作用,以体现国家责任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文章来源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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